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第一屆第三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第一屆第四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一屆第五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簡稱「元大金控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合作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轄下所屬各子公司事業單位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177之2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二、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形成、變更與勞工有關之法令政策之研擬、建議。

五、關於企業經營、管理之建議。

六、促進勞資合作,保障會員合法權益。

七、勞工教育訓練之舉辦及出版品之印行。

八、會員康樂活動事項之舉辦。

九、會員緊急災難救助。

十、資方如有侵害本會多數會員利益者,提起不作

為之訴。

十一、依勞動事件法選派輔佐人偕同會員並協助訴訟。

十二、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為選定人為會員起訴及訴之追加。

十三、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轄下所屬各子公司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之從業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成為本會會員;雇主或經董事會通過委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員工,可申請加入本會「贊助會員」。

除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被資方調升為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董事會委任經理人)者(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判定屬不當勞動行為態樣之一者),其理、監事及會員代表於其任期內不影響其會員資格外,其他會員日後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董事會委任經理人),自動轉為本會「贊助會員」。

凡本會會員遭行方資遣或解雇,經理事會決議其屬不當資遣或解雇者其會員資格及原有之權利義務關係於勞資爭議或訴訟期間,不受影響仍為有效。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依法應享之權利,「贊助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利。

第八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依照規定按期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團體協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團體信譽,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停權、除名處分須依本會會員停權及除名辦法辦理之,停權處分由理事會依案情輕重決議後行之,除名處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會員如未依規定繳交經常會費,經本會通知繳款日起一個月內若無繳款完成則提報理事會予以停權或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除名。

會員受停權、除名處分退會者,一經退出,即不適用本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及權益,重新申請入會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並履行決議內容後方得入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會員代表27人,候補會員代表3人,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之一 

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任期屆滿日為民國109年3月30日,會員代表連選得連任,第二屆起任期為四年,候選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決議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9人、監事3人、候補理事4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當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中選任之。

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互選3人為常務理事;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並互選1人為理事長。

理事或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本會設副理事長1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由常務理事會就提名人選選任之。

前項應選名額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

理事長請假、出缺或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監事會召集人請假、出缺或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召集人指定監事1人代行其職務,未指定時由監事會互選1人代理之。

若會員人數有異動,將依工會法規定於每屆任期開始前調整理事、監事、常務理事人數。

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出缺時,其補選時程分別由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定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其任免由全體理事過半決議為之,並設組訓、法規、文宣、總務、福利、行動六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及副組長若干人,會務人員若干人(目前為一人)。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因會務需要得酌支車馬費及津貼,聘任專職會務人員為有給職,其員額及薪資授權理事會決議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每一任任期圴為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必要時得聘請顧問,其員額及待遇授權理事會決議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退會(經理事會審議完成)。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選舉勞工董事代表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三、審核申請入會會員資格、入會申請案件准駁、暫緩收費。

四、擬定工作計劃、籌集經費、編擬預算及編撰工作報告。

五、處理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六、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七、選舉常務理事。

八、選舉及召回勞工董事。

九、選任及召回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十、選任及召回團體協約協商勞方代表

十一、選任及召回職工福利委員會勞方代表

十二、提名員工持股委員會勞方代表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模範勞工。

十三、選任及召回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勞方代表

十四、修訂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及議決會員代表候選人參考名單及名額。

十五、授權會員代表與資方進行重大勞工權益會談。

勞工董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團體協約協商勞方代表、職工福利委員會勞方代表、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方代表、人事評議委員會勞方代表之選任及召回,有關選任人員遇有不適任之情況可立即召回並重新指派上開合適人員繼任之權,並以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決議為之,其指派人選依法有男女勞工選任及連任比例者亦須依法定比例選任指派之。

第十八條

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議決議案。

二、協助理事長辦理各項日常會議。

三、選任理事長、副理事長。

第十八條之一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二、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案。

三、駐會綜理日常會務,並指揮監督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四、簽訂團體協約及勞資會議之當然代表。

五、對外代表本會。

六、指派選任上級工會會員代表。

七、推派副理事長人選供常務理事會選任。

八、指派選任勞動事件法輔佐人。

第十八條之二

本會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收入及其他有關財務事務。

二、稽查本會各種會務之進行。

三、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狀況。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二、執行監事會議決議案。

三、綜理監事會之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如有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得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理事、監事會議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法遞補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ㄧ、入會費:入會費為新台幣壹佰元整。

二、經常會費:經常會費繳費標準新台幣壹佰元整。

本會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委託由事業單位統一於薪資發放日進行扣繳。

三、會員或非會員之贊助款以及團體協約商訂中之臨時加入會員之捐款,該捐款之金額及辦法授權理事會決議訂之。

四、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募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章由理事會另訂之,並報會員代表大會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